通知函的格式-结算扯皮不再愁,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8年3月1日实施!

结算扯皮是甲乙双方最经常发生合同纠纷的原因,施工单位由于处于弱势,结算扯皮更是拖垮施工单位的主要原因,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2018年3月1日实施!结算扯皮不再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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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1667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2622017,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13]169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的。编制过程中,本规范编制组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与正在实施和正在修订的有关国家标准进行了协调,经多次讨论,反复修改,先后形成了“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经审查,报批定稿。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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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由于文体比较多,小编仅把最关键鉴定部分罗列出来)

5 鉴定

5.1 鉴定方法

5.1 .1 鉴定项目可以分类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鉴定应分别进行鉴定后汇总。

5.1 .2 鉴定应当根据鉴定项目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充分、详细,优先选择能准确进行鉴定的施工图预算(或工程清单计价)方法,如受证据所限,可采用概算、估算方法进行鉴定。

5.1 .3 根据案情需要,鉴定应当按照委托要求,根据当事争议项目列出鉴定意见,便于委托判决或裁决。

5.1 .4 鉴定过程中,鉴定可从专业角度,促使当事对一些争议事项协商达成妥协性意见,妥协性意见应当形成文件,当事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5.1. .5 5 鉴定过程中,当事之间的争议通过鉴定逐步减少或趋于明确,有和解意向时,鉴定应当从专业角度促使当事达成调解,并将此及时报告委托,便于争议的顺利解决。

5.2 鉴定步骤

5.2.1 鉴定过程中,鉴定、当事对鉴定范围内容要求等有疑问和分歧的,鉴定及时提请委托解释,并将结果告知当事,排除疑问。

5.2.2 鉴定采取先自行计算再与当事对等过程逐步完成鉴定;委托、鉴定认为鉴定项目明晰,不必要与当事对的,鉴定机构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

5.2.3 鉴定项目需要当事对的,鉴定机构应在工作前向当事发出造价鉴定工作通知函(格式参见附录 L),当事不愿意参加工作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4 在鉴定对过程中,鉴定应请当事代表对每天对后的结果作签字确

认。当事代表不予签字确认的,鉴定可对每一个鉴定工作程序的阶段性成果提请所有当事提出不同意见或签字确认,当事既不提出书意见又不签字确认的,不影响鉴定工作的进行。

5.2.5 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之前,应向当事或提请委托向各方当事发出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格式参见附录 M),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将承担的法律后果。

5.2.6 鉴定收到当事对鉴定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复函后,应当根据复函中的异议及其相应证据对征求意见稿逐一进行复,修改完善,直到对复函中未解决的异议都能解答时,再向委托出具正式鉴定意见

5.2.7 鉴定项目组实行合议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表决方式确定鉴定意见。鉴定合议会应作详细记录或纪要,记录表决情况,鉴定项目组意见不一致时,鉴定意见按多数意见作出,少数意见也应如实记录。

5.3 合同争议的鉴定

5.3.1 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当事之间发生争议,鉴定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合同当事合法的合意。

5.3 .2 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之间发生争议,鉴定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委托的决定进行鉴定。

5.3 .3 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之间发生争议,鉴定可参照鉴定项目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进行鉴定。

5.3.4 在鉴定项目工程合同对计价依据、计价方法约定条款前后矛盾的情况下,当事之间发生争议,鉴定应提请委托决定适用条款,委托明确的,鉴定应按不同的约定条款分别鉴定,出具可供委托选择的鉴定意见

5.3 .5 在鉴定项目当事分别提出不同的工程合同签约文本的情况下,鉴定应提请委托决定适用合同,委托明确的,鉴定可按相关法规规定或按不同的合同分别进行鉴定。

5.3.6 一方当事对双方或多方当事已签字确认的工程洽商、变更、索赔提出异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当事一方仅提出异议但未提出证据的,按原证据进行鉴定;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控暨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培训班,10月26日南京,010-58937705详询电话

②当事一方提出异议并提出新证据的,应当对该证据进行查,结果

以推翻原证据的,按新证据进行鉴定;不足以推翻原证据的,仍按原证据进行鉴定;或按两个证据进行鉴定,供委托判断选择使用。

5.4 证据欠缺的鉴定

5.4.1 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竣工图)不齐或缺失,鉴定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建筑标的物存在的情况下,鉴定可通过现场勘测计算工程作出鉴定;

②建筑标的物已经隐蔽的情况下,鉴定可根据工程性质、是否其他工程的组

成部分等进行专业分析,作出推断性意见

③建筑标的物已经消失,当事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同时也没有

其他旁证证明该当事主张的情况下,鉴定应作出否定性鉴定。

5.4.2 在鉴定项目施工图或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以外,承包以完成了发包通知的零星工程为由,要求结算价款,但未提供发包的现场签证面认可文件,鉴定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发包认可或承包提供的其他证据可以证明的,鉴定应作出肯定性鉴

定;

②发包不认可,但该工程可以通过现场勘验确认,鉴定可作出专业判断,

进行鉴定;

③发包不认可,该工程标的物已经消失,鉴定可作出否定性鉴定。

5.5争议的鉴定

5.5.1 在鉴定项目图纸完备,当事就计依据发生争议,鉴定应以现行相关工程国家计规范规定的工程计算规则;无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但当事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了计规则的,除外。

5.5.2 一方当事对双方当事已经签认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结果有异议的,鉴定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当事一方仅提出异议未提供具体证据的,按原计结果进行鉴定;

②当事一方既提出异议又提出具体证据的,应复或进行现场勘验,按复

后的计结果进行鉴定。

5.5.3 当事就总价合同计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鉴定。

5.6 计价争议的鉴定

5.6.1 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以工程变更导致工程数量变化为由,要求调整综合单价发生争议的;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约定了调整内容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②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提请委托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

委托不决定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5.6.2 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以物价波动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款发生争议的,鉴定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约定了计价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合同中约定了

物价波动可以调整,但没有约定风险范围和幅度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但已经采用价格指数法进行了调整的,除外;

②合同中约定物价波动不予调整的,应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材料

合同法的规定进行鉴定。

5. 6.3 鉴定项目一方当事政策调整文件为由,要求调整人工费发生争议的,如合同中约定不执行政策调整的,鉴定应提请委托注意此约定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悖,由委托作出是否适用的决定,鉴定应按照委托的决定进行鉴定。

委托要求鉴定判断的,鉴定分析鉴别:如人工费的形成在招标或合同谈判时是以鉴定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为基础在合同中约定的,应按工程所在地人工调整文件进行鉴定;如不是,则应作出否定性鉴定。

5. 6.4 鉴定项目发包对承包材料采购价格高于合同约定不予认可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材料采购前经发包或其代表签批认可的,应按签批的材料价格进行鉴定;

材料采购前未报发包或其代表认质认价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鉴

定;

③发包认为承包采购的原材料、零配件不符合质量要求,不予认价的,应

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进行鉴定,质量方面的争议应告知发包另行申请质量鉴定。

5.6.5 鉴定项目发包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办理工程结算发生争议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发包已投入使用的工程,工程结算按合同约

定进行鉴定;

②已竣工未验收且发包未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鉴定应对

争议、有争议的项目分别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工程质量争议应告知发包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待委托分清质量责任后,再按照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由委托决定进行财务清算。

5.7 工期争议的鉴定

5.7.1 当事对鉴定项目开工时间争议的,鉴定应提请委托决定,委托不决定或委托鉴定鉴别的,鉴定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开工时间

①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但发包又批准了承包的开工报告或发出了

开工通知,应采用发包批准的开工报告或发出的开工通知时间

②工程合同中未约定开工时间,应采用发包批准的开工时间

③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开工时间,因承包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接到承包

延期开工申请且同意承包要求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发包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的,开工时间不予顺延。

④因非承包原因不能按照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时间开工,开工时间相应顺

延。

⑤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开工时间相应顺延。

⑥证据材料中,均无发包或承包推迟开工时间的证据,应采用工程合同约

定的开工时间

5.7.2 当事对鉴定项目工期争议的,鉴定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工期

①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期的,以合同约定工期进行鉴定;

②工程合同对工期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鉴定应按国家相关工程工期定额

以及工程所在地或相关专业工程的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鉴定项目工期

5.7.3 当事对鉴定项目实际竣工时间争议的,鉴定应提请委托决定,委托不决定或委托鉴定鉴别的,鉴定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确定竣工时间

①鉴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之日为竣工时间

②承包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拖延验收的,以承包提交竣工验收

报告之日为竣工时间

③鉴定项目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鉴定项目之日为竣

时间

5.7.4 当事对鉴定项目暂停施工、顺延工期争议的,鉴定应按以下规定确定是否顺延工期

①因非承包原因暂停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②因承包原因暂停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5.7 .5 当事对鉴定项目因设计变更顺延工期争议的,鉴定参考施工进度计划,判别是否增加了关键线路和关键工作的工程并足以引起工期变化,如增加了工期,应相应顺延工期;如未增加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5.7.6 当事对鉴定项目因工期延误索赔有争议的,鉴定应按本规范第 5.7.1-

5.7.5规定确定实际工期,再与合同工期对比确定是否延误进行鉴定。

5.8 索赔争议的鉴定

5.8.1 当事一方提出索赔,因对方当事答复发生争议的,鉴定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当事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后提出索赔的,鉴定应以超过索赔时效作出

否定性鉴定;

②当事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对方当事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

答复的,鉴定应对此索赔作出肯定性鉴定。

5.8.2 当事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对方当事也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答复,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鉴定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 对方当事以不符合事实为由不同意索赔的,鉴定应在厘清证据的基础

上作出鉴定;

②对方当事以该索赔事项存在,但认为不存在赔偿的,或认为索赔过高的,

鉴定应根据专业判断作出鉴定。

5.8.3 当事对暂停施工索赔费用争议的,鉴定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因非承包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费用由发包承担,包括:保管暂停工程

费用、施工机具租赁费、现场生产与管理工资、承包为复工所需的准备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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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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