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保险-给出差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险等税前扣除问题大汇总详解答~~

问题一:给出差员工购买意外险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施行时间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问题二:保险公司发生哪些情形时保险保障基金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1.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2.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问题三:企业的哪些研发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文学方面的研究

……

六、执行时间

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问题四: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标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或者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

一、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问题五: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委托外部机构或个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第一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其中,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同时,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委托外部机构或个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的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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